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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5種情況不得給車輛加氫!《廣州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發布《廣州市加氫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確定了加氫站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是廣州市城市管理部門,此外,征求意見稿對于加氫站的建設用地、經營許可和安全管理等多方做出規定。征求意見稿提出:“廣州將在符合相關標準規范和安全條件的前提下,鼓勵各企業加快推進加氫站建設,鼓勵各企業推進與汽車加油站或者加氣站等合并建設的油、氫、氣一體化綜合能源站。鼓勵利用現有加油(氣)站改擴建加氫站。在滿足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前提下,現有加油(氣)站在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站可視為已納入加氫站專項規劃。鼓勵加氫站建設用地集約使用。在符合本市加氫站專項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設的汽車加油站、加氣站利用現有土地建設加氫站;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路線利用符合相關用途的土地,在滿足安全規范的前提下建設自用加氫站,不對外經營服務。”征求意見稿還對加氫的禁止性條款做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氫站不得為用氫車輛加氫:(一)車輛未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未懸掛汽車牌照的;(四)氫氣瓶超期未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超過設計使用期限的;